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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条例》完善了奥林匹克标志确认和许可程序,规定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其公告。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条例》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和续展程序,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条例》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规定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罚款数额。

  据介绍,2002年颁布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修订后的《条例》从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确认和保护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